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此外,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和哺乳期也有一些特殊的劳动保护规定,例如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为了更深入了解这些规定,让我们通过视频了解更多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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