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前置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劳动争议仲裁前置是指当事人在提起劳动诉讼前,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才能提起劳动诉讼。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的规定,旨在发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作用,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劳动仲裁受理的范围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争议。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然而,存在一些例外情形,允许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不经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例如,当劳动者持有企业工资欠条,或者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有给付义务的调解协议生效后,企业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劳动者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此外,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属于海商合同纠纷,当事人应向海事法院起诉,不受仲裁前置程序的限制。总之,劳动争议仲裁前置是劳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环节,旨在通过仲裁解决大部分劳动争议,减轻法院负担,同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在特定情况下,法律也允许劳动者直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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