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中的“过错相抵”原则,即当受害人在损害的发生中也有责任时,可以减轻侵害人的责任。这一规定旨在平衡双方的责任,确保公平处理民事责任。例如,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受害人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责任,那么侵害人的赔偿责任可以相应减轻。这一规定有助于防止完全由一方承担所有责任的情况,从而促进责任在双方之间的合理分配。
版权声明:文章由 酷唯问 整理收集,来源于互联网或者用户投稿,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会立即处理。如转载请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kuweiw.com/answer/175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