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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

2024-08-30 01:37:43 编辑:zane 浏览量:565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中的“过错相抵”原则,即当受害人在损害的发生中也有责任时,可以减轻侵害人的责任。这一规定旨在平衡双方的责任,确保公平处理民事责任。例如,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受害人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责任,那么侵害人的赔偿责任可以相应减轻。这一规定有助于防止完全由一方承担所有责任的情况,从而促进责任在双方之间的合理分配。‌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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