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婚姻法解释(三)》是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的解释。该解释涉及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婚姻无效的情形:除了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未到法定婚龄等明确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以其他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亲子关系确认:夫妻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提供必要证据,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如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房产赠与: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父母出资购房: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些规定为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导,有助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