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以下情况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再次与他人结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实施家庭暴力:指对配偶或家庭成员实施身体或心理上的暴力行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指对配偶或家庭成员进行身体或心理上的虐待,或者不履行扶养义务,导致家庭成员生活困难。适用条件:提出时间限制:无过错方必须在离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且该期限不能中止或中断。未放弃权利:如果离婚协议中没有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无过错方可以提出赔偿请求。因果关系:损害赔偿请求必须是因为上述四种情形之一导致的离婚,即这些情形必须与离婚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无过错方在特定情况下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是为了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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