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识管理办法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于2007年8月27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并于2009年10月22日进行了修订。该规定旨在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食品标识包括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标签标注行为,加强食品标签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清晰辨识食品标签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该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标注及其监督管理。食品标签应当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不易擦除、脱落。预包装食品标签不应与食品包装脱离,散装食品标注内容不应与容器、外包装分离。主要内容和要求标识内容: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保质期可以使用“在××××年××月××日前食用最佳”或者“保质期至××××年××月××日”等方式标注。标识形式:食品标识应当清楚、明显、持久,易于辨认和识别。标识的文字和标志颜色应当与背景颜色对比明显,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应当显著标注,文字高度不得小于3毫米。进口食品:进口食品应当标注中文标识,中文标识应当直接粘贴、印刷或者标注在食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外文标识上再次加贴中文标识。法律责任: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警告、罚款等措施。这些规定确保了消费者能够清晰地了解食品的基本信息,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规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