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平。该办法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适用于评估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并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在房屋征收评估过程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委托书和合同应当载明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基本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