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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伤鉴定标准细则

2024-10-26 06:31:27 编辑:zane 浏览量:567

重伤鉴定标准细则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重伤鉴定标准细则包括多个方面,具体如下:颅脑、脊髓损伤:包括植物生存状态、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等。‌面部、耳廓损伤:包括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²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²以上;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等。‌听器听力损伤:包括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伴同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等。‌视器视力损伤:包括一眼盲目3级;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一眼视野半径10o以下(视野有效值16%以下)等。颈部损伤:包括颈部大血管破裂;咽喉部广泛毁损,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者造口;咽或者食管广泛毁损,进食完全依赖胃管或者造口等。这些标准详细列出了重伤的各种可能情况,为医疗和法律领域提供了明确的参考依据。

重伤鉴定标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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