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关于主动投案的规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纪检监察机关关于主动投案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定义与条件:主动投案是指在纪检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相关违纪或违法信息,或者虽然已经掌握但尚未进行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采取留置措施时,涉嫌违纪或违法的个人或单位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自首。此外,如果在初步核实阶段或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函询过程中主动交代未被掌握的违纪或违法问题,也被视为主动投案。处理方式:对于主动投案的情况,纪检监察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从宽处理。例如,涉嫌职务犯罪的个人如果主动认罪认罚,监察机关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此外,如果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犯罪的人员潜逃后主动投案,或者经他人规劝陪同投案,也会被视为主动投案。单位投案:对于单位而言,如果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单位负责人决定而主动投案,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动投案,应认定该单位主动投案。参与集体研究并同意投案的人员、决定投案的单位负责人以及投案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应认定为主动投案。这些规定旨在鼓励涉嫌违纪或违法的人员在未被发现或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自首,从而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同时也为纪检监察机关顺利查清案件提供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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