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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

2024-09-27 23:11:28 编辑:zane 浏览量:55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决定。这些权力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具有全权的和最高的地位。其主要职权包括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国家的基本法律,选举、决定、罢免国家机构组成人员,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以及监督国家机关等。因此,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这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行使改变或撤销行政法规的权力时,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包括提出议案、审议议案、表决通过等步骤。需要注意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改变或撤销行政法规的权力是受到法律约束的,必须依法行使,不能滥用。同时,被改变或撤销的行政法规自改变或撤销之日起失去效力,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公布并施行新的规定。‌以下视频将进一步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及其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改变或撤销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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