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叶税暂行条例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6年4月28日颁布施行的法规,旨在避免因废止《农业税条例》而出现无法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的情况。该条例规定了烟叶税的纳税人、烟叶的定义、税率、征收管理等基本内容。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烟叶定义:条例中所称的烟叶包括烤烟叶和晾晒烟叶。税率和计税依据: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应纳税额的计算基于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实际支付价款总额。征收管理:烟叶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实施时间:该条例自2006年4月28日起施行,直至2018年7月1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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