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这些担保方式各有其特点和适用场景,下面将详细解释每种方式的具体内容和特点: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的设立需要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留置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是法定担保方式,无需当事人之间约定。定金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