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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73条

2024-09-07 14:54:25 编辑:zane 浏览量:552

刑诉法第73条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了监视居住的条件和执行方式。 具体内容如下:监视居住应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住处执行。如果无固定住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如果住处执行可能妨碍侦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不得在羁押场所或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情况外,应在执行后24小时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此外,刑诉法第73条还涉及不当强制措施的变更或撤销,以及取保候审期间的相关规定,如犯罪嫌疑人未违反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可以凭相关法律文书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刑诉法第7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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