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育产假规定 2013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2013年的晚育产假规定包括基本产假98天,晚育假15天,难产假15天。 这些规定是根据2012年4月28日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来执行的。此外,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规定,如深圳地区的晚育假为30天,而难产假和国家规定相同为15天,但在深圳地区也为30天。这些规定旨在保障职业女性的权益,确保她们在生育期间能够得到充分的休息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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