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条不平等条约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二十一条”不平等条约是1915年由日本政府向中国提出的,要求中国承认日本在中国的特殊权益,包括政治、军事、经济等多个方面的控制。 这些条款被分为五部分,共计21条,主要内容包括: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并禁止将山东转让或租借给其他国家。延长旅顺、大连及南满、安奉两铁路的管理期限至99年,并赋予日本人在东北的经商和采矿特权。将汉冶萍公司改为中日合办,并给予对周边矿山的独采权。所有中国沿海港湾、岛屿不得租借或让给他国。聘用日本人为政治、军事、财政等顾问,并允许中日合办警政和兵工厂,以及开矿和修建铁路等特权。这些条款严重侵犯了中国的主权,激起了全国范围内的强烈反对。最终,由于国内外的压力,日本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并在1915年5月9日与中国北京政府签订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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