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酷唯问>百科问答>驻军法第三章第十四条

驻军法第三章第十四条

2024-11-12 00:23:21 编辑:zane 浏览量:522

驻军法第三章第十四条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驻军法》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香港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 这一规定明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请求驻军协助,但这种协助仅限于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且必须在政府提出请求并获得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香港驻军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执行。执行任务完成后,驻军即返回驻地。在执行协助任务期间,驻军人员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安排下,由最高指挥官或其授权的军官实施指挥,并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相应权力。‌

驻军法第三章第十四条

版权声明:文章由 酷唯问 整理收集,来源于互联网或者用户投稿,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会立即处理。如转载请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kuweiw.com/answer/123520.html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