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类证明不开具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自2016年9月1日起,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中规定了14类证明,派出所将不再开具。这些证明包括:公民个人信息类证明:如公民姓名、曾用名、性别、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出生地、籍贯、户籍所在地住址等,这些信息均能通过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法定证件直接证明,因此不再需要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的事项:包括户口迁移情况、住址变动情况、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注销户口情况、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等,这些事项在居民户口簿中已有明确记载,因此也不再需要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其他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如婚姻状况、文化程度、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向社保部门申领养老金等事项,这些证明不属于公安派出所的法定职责,因此也不予出具。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减少不必要的行政负担,提高行政效率,同时也减少了公民办理证明的繁琐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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